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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
發(fā)布時間:2011-10-17 【選擇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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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最早的手搖式留聲機所用的LP唱片的出版作為世界音像制品出版業(yè)的開端,世界音像制品出版業(yè)誕生也只有約一個世紀的時間。全球音像行業(yè)在這短短的一個世紀里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fā)展,現(xiàn)在已進入了激光和數(shù)碼時代,其產值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才開始上規(guī)模,加大發(fā)展力度。由于管理體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影響了我國音像業(yè)的發(fā)展。目前,國家已將發(fā)展音像業(yè)作為出版行業(yè)的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初步理順了音像管理體制,并于200112月頒布了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加大了對侵權盜版的打擊力度,這些都為音像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有利條件。音像業(yè)要獲得健康、快速的發(fā)展,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準則。但是,目前音像制品的出版規(guī)律,乃至出版工作的基本操作過程仍處于摸索過程中,并沒有一個通行的標準。筆者對實踐中已基本形成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做法,予以總結、歸納,結合新頒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整理出《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以期拋磚引玉。

1   

    1.1  本文所稱音像制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DAT等)、錄像帶(VT等)、唱片(LP)、激光唱盤(CD、MD、Audio-DVDHDCD、SACD等)、激光視盤(VCD、SVCD、DVD等)和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tài)。

    1.2  本文所述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包含音像制品從策劃、編輯、制作、復制到發(fā)行的全過程。

    1.3  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應當遵守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1.4  根據(j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音像制品不能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音像制品不能含有誘發(fā)未成年人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能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1.6  音像制品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以保證其內容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出版社和社領導必須對本社所出版的音像制品負責,而不僅僅是由具體的責任編輯負責。

2  策劃、組稿與確定選題

    2.1  出版社編輯必須很好地把握本社的辦社宗旨和思路,在此基礎上開始選題的策劃和組稿工作。

    2.2  選準適合音像制品表達的出版題材和資源。適合音像制品表達的出版題材和資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2.1  音樂和歌曲。一類是純音樂作品,主要是以樂器來演奏的,如貝多芬的《英雄》交響曲等;另一類是以人聲演唱的歌曲,如湖北利川民歌《龍船調》等。

    2.2.2  電影、電視劇、歌劇和戲曲戲劇、曲藝等。

    2.2.3  教學類。如教小孩子學唱歌、學畫畫的,輔導學生學習功課,輔導人們學習外語,如此等等方面的題材。

    2.2.4  娛樂類。包括各種文藝演出、晚會等的錄音錄像資料。

    2.2.5  宣傳介紹類。如一些大公司對本單位及其服務或者產品的宣傳介紹錄像資料片等。

    2.3  在策劃和組稿時,可以參考以下幾點基本思路:

    2.3.1  以本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本地作者原創(chuàng)作品的出版資源為主。

    2.3.2  以與本社辦社宗旨和思路相關的社會各領域的出版資源為主。

    2.3.3  以反映中華文化特色的出版資源為主,適當引進國外優(yōu)秀的音像制品。

    2.4  在對符合思路的出版資源進行充分優(yōu)選和梳理的基礎上,提出音像制品選題構想。

    2.5  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對音像制品選題構想進行充分論證,在此基礎上確立音像制品選題。

2.6  根據(j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音像制品出版單位的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音像制品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

    2.7  根據(jù)《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凡屬于下列范圍的選題,都要按要求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不能出版發(fā)行:

    (一)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文獻選題;

    (二)有關黨和國家曾任和現(xiàn)任主要領導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關其生活和工作情況的選題;

    (三)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選題;

    (四)集中介紹政府機構設置和黨政領導干部情況的選題;

    (五)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

    (六)涉及我國國防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zhàn)役、戰(zhàn)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選題;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選題;

    (八)涉及中共黨史上的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九)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和其他上層統(tǒng)戰(zhàn)對象的選題;

    (十)涉及前蘇聯(lián)、東歐以及其他兄弟黨和國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的選題;

    (十一)涉及中國國界的各類地圖選題;

    (十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圖書的選題;

    (十三)大型古籍白話今譯選題(指500萬字以及500萬字以上的項目);

    (十四)引進境外版權的選題;

    (十五)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等為內容的各類“名錄”的選題。

    除了上述備案范圍,還要注意新聞出版總署根據(jù)情況適時調整并公布的備案選題范圍。

    2.8  出版社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要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2.8.1  備案申請報告。

    2.8.2  選題、文稿、圖片或者樣片、樣帶。

    2.8.3  出版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

2.9  將需要備案的選題報送出版社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即可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經新聞出版總署同意備案的選題,出版社即可安排實施。

2.10  出版社應于每年122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年度出版選題計劃報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選題,出版社即可安排出版。

    2.11  申報選題,向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理管部門提交以下文書:

    2.11.1  申報選題的報告,對所報選題的總體情況作出簡要說明。

    2.11.2  具體選題表。選題表必須含有下列內容:選題序號,選題名稱,內容簡介,載體形式,盤(片)數(shù),責任編輯,預計出版時間,社領導簽字。

2.12  對于引進境外版權選題,按照國家規(guī)定,要履行報批手續(x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2.1  著作權認證和登記。向所在地省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引進版權選題的著作權認證和登記的申請,由省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版權局申報,由國家版權局與相關的境外著作權服務機構聯(lián)系認證事宜。實際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表國家版權局受理涉外著作權的認證工作。經過認證機構開具證書或確認無誤的著作權授權合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將給予合同登記,發(fā)放合同登記號。該號碼由出版社代號、年代號及序列號三部分組成。經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認證登記的合同,需由國家版權局進行核準,并發(fā)放批復。每個節(jié)目發(fā)放一張批復,該批復正本送進口音像制品內容審查部門即文化部,副本留國家版權局備案。只有通過版權認證并得到批復的引進音像制品著作權授權合同,文化部才受理其內容審查申請。

    出版社須向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認證和登記的報告;

    2)境外著作權人的授權文書;

3)境外著作權人的基本情況簡介。

2.12.2  內容審查。引進境外音像制品,應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即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

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對擬引進的音像制品進行內容審查,其具體申報程序和要求如下:

需要提供境外著作權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文書、擬引進的音像制品實體樣品。具體包括:填寫完整的報審表、版權貿易合同、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證明、原始版權認證文件以及信號清晰、內容完整的音像制品樣品。只有符合要求的報審材料、音像制品樣品備齊后,文化部方予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待備齊有關材料后再受理。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經過對內容進行審查,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出版社可據(jù)此辦理下一步的出版手續(xù);未批準的,不得出版。

    2.13  只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門備案或批準出版的選題,出版社才可以安排出版。

    2.14  根據(jù)選題總體構思組織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乃至已初步制作完成的音像資料。

    2.15  在組織以上資料時,最好按照制作的要求以特定的文檔格式來收集各類資料。如文字稿在提供紙質打印稿的同時,還要提供數(shù)字化文檔;在提供圖片資料的同時,還要提供該圖片的一定的分辨率的“.tiff”格式,或者“.jpg”等格式的數(shù)字化文件;對于音頻資料,要求提供模擬錄音帶,或者提供數(shù)字化錄音資料;對于視頻資料,要求提供Beta格式錄像帶,或者提供avi、mpeg等格式的數(shù)字化資料。

    2.16  對組織起來的資料按照編輯要求和出版規(guī)范進行整理加工。

    2.17  根據(jù)選題策劃構思和整理加工好的資料,寫出策劃書和編輯制作大綱。

3   

    3.1  出版社策劃的音像制品選題,可以委托專門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具備條件和能力的出版社也可以自行制作。

    3.2  要結合選題題材特點和已有及可以獲取的資料的特征,充分運用現(xiàn)代音像技術,藝術地表現(xiàn)主題。

    3.3  出版社委托專門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的選題,要注意編輯意圖的落實,要保證選題策劃書和編輯制作大綱的完整性、藝術性、創(chuàng)造性的落實。

    3.4  將制作完成的音像制品做成源盤或源帶,他們可以是Beta錄像帶、DAT數(shù)字錄音帶或者是CD-R。

4   稿

4.1  在審稿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編輯責任制度。編輯審稿工作是音像制品出版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做好編輯審稿工作是實現(xiàn)出版計劃、提高音像制品質量的關鍵,也是保證音像制品內容不出問題的前提。編輯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三種:一為“三審制”,即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和總編輯終審;二為音像制品出版社社長或者總編輯、主編責任制;三為責任編輯制。

    4.2  對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選題予以初審,首先要確定選題是否是需要備案的重大選題或者是需要專題報批的選題。如果是,就必須履行重大選題備案或專題報批手續(xù),獲準出版的,才可以進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進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

    4.3  音像制品不論是由出版社自行制作或者委托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都要按以下幾點開展審稿工作:

    4.3.1  在制作開始之前,就要根據(jù)國家關于出版物內容和質量的相關規(guī)定,對文字稿和圖片、音頻、視頻資料進行審核,在確保無誤后,即可進入各類資料的加工工作。

    4.3.2  對于文字稿,在處理之后,還必須輸出紙質打印稿,再一次進行審核,如有差錯,就要改正過來,直至符合出版質量標準。

    4.3.3  在制作過程中,必須始終跟蹤審核,防止資料在整合過程中出現(xiàn)差錯。

    4.3.4  在初步制作完成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再次予以審核:

    1)內容是否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地方;

    2)文字、標點符號、數(shù)字、計量單位等是否有錯;

3)音頻錄音質量和視頻攝制質量是否達到要求;

4)界面是否與主題相關,是否美觀;

    5)文字、配音、圖片、視頻是否同步或協(xié)調一致;

6)音像制品附加的相關紙制資料是否符合編輯要求和出版規(guī)范;

7)出版著錄事項是否完整得當或者有錯。

8)如果音像制品是已經制作好的并提供了源盤,要求制作者加入完整的出版著錄事項,或者由出版社自行加入

如果在上述幾個方面存在問題,就要進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為止。

    4.3.5  在終審符合要求后,即可以制作供復制使用的源盤(現(xiàn)在一般為CD-R)。

5  盤面與包裝的設計和制作

    5.1  在復制之前,要設計好音像制品盤面的印刷內容。盤面除了有背景圖案,還應當有以下著錄事項:

    5.1.1  音像制品名稱。

    5.1.2  音像制品載體類別,即LPCD、AT、VCD、DVD等。

    5.1.3  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名稱。

    5.1.4  制作者名稱。

    5.1.5  音像制品專用版號(ISRC)。

5.1.6  如果是引進境外版權的,還應當有著作權登記證號和內容審查審批文號。

    5.2  盤面內容要求美觀、新穎、突出主題,標題要醒目,著錄事項必須完整、清楚。

    5.3  盤面內容審核無誤,符合要求,就可以制作成電子文件或輸出單色或彩色軟片備用。

    5.4  音像制品的外包裝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設計,但必須在醒目的位置標注以下著錄事項:

    5.4.1  音像制品名稱。

    5.4.2  音像制品載體類別,即LPCD、ATVCDDVD等。

    5.4.3  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名稱,出版時間、版次,出版社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網(wǎng)址。

    5.4.4  制作者名稱,主要制作人員。

    5.4.5  責任編輯、策劃人、出品人、監(jiān)制。

    5.4.6  音像制品專用版號(ISRC)。

5.4.7  如果是引進境外版權的,還應當有著作權登記證號和內容審查審批文號。

    5.4.8  音像制品條形碼(一般皆稱作條碼)。

    5.5  聯(lián)系包裝制作單位,讓其按照設計要求和所需數(shù)量制作出音像制品包裝盒。

    5.6  申請音像制品條碼的要求是:

    5.6.1  出版社填好由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統(tǒng)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條碼申請單》和由新聞出版總署統(tǒng)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清單》(已出版的音像制品),報送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

    5.6.2  將由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過并蓋章的《音像制品條碼申請單》和《音像制品清單》送交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辦理條碼,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將按照出版社要求制作標準的或者縮小一點的音像制品條碼軟片交出版社備用。

    5.7  使用音像制品條碼的要求是:

    5.7.1  條碼必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制作的音像制品條碼軟片原大印刷,不能擅自縮小或者放大,條碼軟片的標準尺寸為38×13mm

    5.7.2  條碼必須印制在彩封、封套(外包裝)背面的顯著位置。

    5.7.3  要按規(guī)定的條和空的搭配顏色來設計和印制條碼,不能隨意搭配條與空的顏色,否則會影響條碼掃描識別設備對條碼所含信息的正確識別。條與空顏色的正確搭配見下表。

 

   

藍或綠

深棕

×

×

×

√!

×

×

×

×

×

×

藍或綠

×

×

×

×

×

×

 

×

×

×

×

×

×

×

×

×

×

×

×

 

“×”表示不可搭配,“√”表示是正確的搭配,“√!”表示是最佳搭配。

6   

    6.1  出版社必須憑如實填好的《音像制品清單》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由新聞出版總署統(tǒng)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供委托音像制品復制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用。

6.2  如果音像制品是以光盤為載體的,出版社可將已制作好的音像制品源盤交給光盤母盤刻錄單位制作出音像制品母盤備用,出版社也可以委托光盤子盤復制單位代為聯(lián)系制作母盤。

    6.3  出版社聯(lián)系好音像制品復制單位,將母盤和已設計好的盤面軟片交給復制單位,并給復制單位開具《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復制單位憑此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

    6.4  出版社對復制的音像制品進行質量檢測,如果存在問題,可與復制單位協(xié)商解決。

    6.5  音像制品復制完畢后,出版社要將《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一聯(lián)自留存檔,并將紅色的一聯(lián)連同音像制品樣品送交出版社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復制單位要自留一聯(lián)《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存檔,一聯(lián)交給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6.6  出版社可以將已印制好的音像制品外包裝運至復制單位,委托復制單位包裝,也可以自行包裝。已包裝好的音像制品可予以發(fā)行。

7  發(fā) 

7.1  出版社可以委托專門的音像制品發(fā)行單位發(fā)行音像制品,也可以自辦發(fā)行。

    7.2  音像制品選題在正式進入實施階段時,就可以開始征訂。如果能夠在征訂時提供一個能體現(xiàn)出該音像制品主要特征風貌的演示盤用于演示,其效果就比較好。如果在征訂時有已復制好的成品盤用于演示,則征訂效果會更好。

8   

    8.1  音像制品復制并包裝完畢以后,要在30日內將樣品向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和網(wǎng)絡出版管理司、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送交樣品各一份。

    8.2  在向各有關單位繳送樣品時,要按照規(guī)定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tǒng)一印制的《繳送音像制品樣品清單》一式二份,隨樣品交給收取樣品單位。收取樣品單位經辦人在清單上簽字并蓋上公章后,將其中一份退交繳送樣品單位。

    8.3  出版社每出版一個音像制品,要保留一定數(shù)量的樣品,以作為本社重要歷史檔案。

9  統(tǒng)計及工作總結

    9.1  出版社要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計工作,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新聞出版總署報出有關出版情況的報表及統(tǒng)計資料。

    9.2  出版社最好在每年7月初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交送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半年工作總結,每年年底(或次年1月初)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交送當年(或上年度)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總結,以便于國家掌握音像制品出版發(fā)展狀況。工作總結須包含以下的內容:

    9.2.1  本年度申報音像制品選題數(shù)。

    9.2.2  實際出版音像制品總品種數(shù)(包括已開出復制委托書但還未復制出的音像制品),總盤(片)數(shù),錄音錄像制品等各自所占的品種數(shù)和盤(片)數(shù)。

    9.2.3  自主策劃、制作的音像制品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

    9.2.4  與國內音像制品制作單位合作出版的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

    9.2.5  買境外版權出版的音像制品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其中屬于國內的外資音像制品制作單位制作的音像制品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各為多少,通過版權代理商買境外版權的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各為多少,出版社直接從海外買進版權的音像制品的總品種數(shù)和總盤(片)數(shù)各為多少。

    9.2.6  總復制盤(片)數(shù),其中本年度新出版品種的總復制數(shù)為多少,往年度出版物在本年度重新復制的總盤(片)數(shù)為多少。

    9.2.7  總發(fā)行盤(片)數(shù)和實洋數(shù),其中出版社自己發(fā)行盤(片)數(shù)和實洋數(shù)各為多少,委托其他發(fā)行單位發(fā)行盤(片)數(shù)和實洋數(shù)各為多少。

    9.2.8  對本社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的分析。

    9.2.9  對如何搞好下一步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的安排、考慮、打算。

    9.2.10  對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

來自:http://www.cbk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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